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3項內容疑義Post author:學務處Post published:12/29/2023Post category:學務處公告主旨:有關「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」(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)第3點第3項內容疑義一案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說明:一、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5日臺教學(五)字第1120117306號函辦理。二、鑒於現行交通法規繁多,無法逐一列舉,有關教育部112年10月16日臺教學(五)字第1122805080A號令修正發布本注意事項第3點第3項規定「…重大違規及重大肇事紀錄…」意旨,係指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,並有吊扣駕駛執照紀錄之情事者。 Post Views: 83相關內容致理科技大學111年度全國自主學習競賽」,因應疫情,延長報名時間至6月30日(星期四)06/20/2022桃園青年局「113年度青年國際志工服務隊暑期補助」案03/01/202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(下稱消保處)辦理「探索消保宇宙」消費教育網路有獎徵答活動10/29/20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