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以下簡稱中小學)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,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,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Post author:ashs570Post published:10/14/2025Post category:人事室公告 / 未分類1140924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,經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,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下載 Post Views: 409相關內容教育部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111學年度第一學期「薪傳.傳心」教師主題團體實施計畫10/06/2022高師大附中2023年創客教室專業儀器志工實習申請開始03/21/2023「高雄市112年拒絕菸品短篇單元漫畫創作比賽」09/19/20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