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114年9月10日函修正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第3點、第4點,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、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Post author:ashs570Post published:10/28/2025Post category:人事室公告 / 未分類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下載 Post Views: 187相關內容高雄市橋藝菁英賽全國錦標賽辦法11/25/2022《環境遙測與健康效應科技論壇》03/17/2023中華民國全國退休教師聯盟招募會員資訊06/04/20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