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114年9月10日函修正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第3點、第4點,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、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Post author:ashs570Post published:10/28/2025Post category:人事室公告 / 未分類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下載 Post Views: 504相關內容「為了守護地球和平的我開始了環境序曲」05/16/2024113年度暑期返校打掃須知06/28/2024110學年度第一學期班級課表08/31/20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