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114年9月10日函修正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第3點、第4點,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、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Post author:ashs570Post published:10/28/2025Post category:人事室公告 / 未分類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下載 Post Views: 152相關內容Color Our Rights:2024人權海報設計競賽07/02/2024環境部「環境教育探索館」已正式上線,請多加利用01/12/2024花蓮縣112學年度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新聘校長遴選簡章07/07/20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