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114年9月10日函修正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第3點、第4點,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、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Post author:ashs570Post published:10/28/2025Post category:人事室公告 / 未分類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下載 Post Views: 508相關內容「『桌』住愛情『遊』你有我」單身聯誼活動,報名至112年7月31日(星期一)17時30分或人數額滿截止06/30/2023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「菸害防制法」04/19/2023第4屆國小部環境地圖創作大賽06/26/20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