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修正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第3點、第4點,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。Post author:ashs570Post published:09/24/2025Post category:未分類1140919注意事項第三點、第四點-含附表二三下載 Post Views: 412相關內容轉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辦理114年度「少年司法官」活動之計畫、申請簡章及申請表06/17/2025環境部「淨零綠生活行動指引」02/01/2024行政院114年9月10日函修正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第3點、第4點,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、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10/28/2025